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通知公告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07 14:57:54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行业服务、管理、协调、监督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所有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每年向协会按会费标准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各类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l 理事长单位30万元

  l 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5万元

  l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0.5万元

  l 会员单位0.4万元

  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程度,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以前。

  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入用于本会履行行业职能、为会员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协会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开具辽宁省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每年年初协会办事机构应制定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期间,应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会费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单位的监督,发现有不合理的开支,须进行调整和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3日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