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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07 14:57:14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1/3以内,且为单数,最多不得超过25人。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向理事发出会议通知。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书面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八条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理事单位应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

  第九条 理事单位代表发生变动,应书面向秘书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本会建立理事会名单,理事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登记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3年8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