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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07 14:56:40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受理协会工作相关投诉、申告并开展监督调查;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薪酬。

  第十条本制度经2023年8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