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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07 14:56:08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8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