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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2/31 9:35: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风能专委会:

  为推进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我们组织开展了《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办输电〔2012〕154号)修订工作,形成了《风电场利用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2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附件

  风电场利用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风电场受限电量、利用率的计算、统计工作,促进风电消纳和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网企业及并网风电场。

  第三条 风电场受限电量是指因风电场自身原因或受外部因素影响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包括场内原因受限电量和场外原因受限电量。场内原因受限电量指风电场因自身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原因停运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场外原因受限电量指因电网传输通道、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电力市场交易、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气候等因素,风电场可发而未发出的电量。

  本办法计算、统计受限电量针对场外原因受限电量。

  第四条 风电企业应在风电场开发建设、运行等方面,电网企业应在电网规划建设和调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分别落实有效措施,共同促进风电消纳。风电场出力受限时,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相互配合做好受限电量统计工作。

  第五条 风电场每日受限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受限电量=受限时段风电场可用机组可发电量-受限时段风电场实发电量

  其中,风电场可用机组可发电量指风电场内除故障、缺陷或检修等风电机组外,剩余可用风电机组在所处自然条件和设备状态下(不考虑电力系统运行因素影响),在相应时间内理论上可发出的电量。

  第六条 风电受限电量计算方法一般釆用机舱风速法,也可釆用样板机法、测风塔外推法等其他经过验证的计算方法;具体可由风电企业与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机舱风速法是指采用风电机组实际风速-功率曲线,通过实测的机舱风速得出风机理论发电功率,进而计算风电场受限电量的方法。样板机法是指根据风电场风机地理位置和地势分布,在选定一定数量“样板机”(一般不超过风电场全部风机数量的10%,“样板机”不限电)基础上,通过“样板机”电量推算得出限电风机理论发电功率,进而计算受限电量的方法。测风塔外推法是在测风塔优化选址基础上,根据风电场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貌,采用微观气象学、计算流体力学理论,将测风塔风速、风向推算至风电场每台风机轮毂高度处的风速、风向,并通过风速-功率曲线得出风机理论发电功率,进而计算受限电量的方法。

  第七条 风电场受限时段是指至少存在一台风电机组处于场外原因受限状态的时段。受限时段以电力调度机构下达限电指令和解除限电指令时间为准,或以调度自动化系统自动控制时段为准。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场均应准确记录限电时间、出力限值和原因。

  第八条 风电场利用率和地区风电利用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风电场利用率=风电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受限电量)

  地区风电利用率=∑风电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实际发电量+风电场受限电量)

  第九条 风电场发电数据报送以单个风电场为单元。各风电场于每月5日前将风电场上月月度发电信息报表(附表1)报送至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填报。

  以下几种情况下风电场发电出力受限在数据报送时单独计列,可不纳入风电场整体受限电量和利用率计算范围:

  (一)自然灾害受限:包括因台风、地震、洪水、覆冰、泥石流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场外受限;

  (二)风电场建设受限:包括风电场处于并网调试阶段或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测试阶段的受限,风电场以临时方案接入系统时输送功率超过线路送电极限时段的受限;

  (三)风电场整改受限:包括风电场因并网技术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认定属于违反并网管理要求等原因需进行整改造成的受限;

  (四)场外建设受限:因场外重大工程施工导致风电场受限。

  第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对其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风电场每月报送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在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发电信息报表(附表2),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填报,并向其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各风电场披露。

  第十一条 风电场如对省级电网企业每月披露结果存在异议,可及时联系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校验修正,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依据;对校验修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进一步校核。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风电企业、电网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规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办输电〔201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