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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1/8/9 9: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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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 号)要求,为做好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

  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管理。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授权,负责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辽宁省 2020 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 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 12.5%。2020 之后年度,按照国家下达辽宁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同等分配。整体完成权重计算公式为:

  消纳责任权重=(辽宁省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辽宁省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消纳量净受让之和+绿证认购量之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辽宁省全社会用电量-免于考核电量)×100%其中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免于考核电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 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市场主体按售电量或用电量等比例分摊网损电量和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本省内网损和公用电厂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其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

  (三) 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应公平承担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义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2020 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2.5%。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2.5%。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2.5%。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12.5% 。由于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受国家保障性收购小时数限制,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供给总量不足,因此,在全省完成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下,不再分类考核。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本年度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 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 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 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 适时进行调整。

  五、任务分工

  (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促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每年 1 月底前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四) 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贵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购售电合同制定、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六)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省区域内的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交易或转让,并制定跨省(区、市)交易或转让细则。

  (七)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 1 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权重完成情况。

  (八)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九)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对本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三) 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